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陶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343X,汉族,中专文化,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陶某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7418,汉族,大专文化,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池州市贵池区**小区**组**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9日经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崔某某(已死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华山风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2019年4月22日,崔某某因患高血压在池州市人民医院公安监管病房接受治疗。同日,经池州市公安局口头指派,由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负责崔某某治疗期间的看管工作,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遂指令特警大队大队长邓某及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等6名辅警执行看管任务,后胡某某离职,陶某于5月5日接替执行看管任务。邓某将6名辅警分成3班24小时轮班看管,每班2人,向参与看管工作的辅警交代了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如合法使用警械具、禁止在岗玩手机、遇到情况及时沟通、犯人不能离开视线等要求。
根据工作安排,2019年5月11日至13日的0时至6时,由陶某、刘某某二人共同执行看管任务,但二人认为时间过长、经刘某某提议,陶某同意,二人擅自将共同看管变更为一人看管,由陶某单独负责5月11日0时至6时的看管任务,刘某某单独负责5月12日0时至6时的看管任务,陶某单独负责5月13日0时至3时的看管任务,刘某某单独负责5月13日3时至6时的看管任务。
2019年5月12日23时45分许,陶某独自接班对崔某某进行看管。看管期间,陶某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未给崔某某加戴械具,并躺在床上看手机视频。13日凌晨1时3分,崔某某睡醒,发现陶某已睡着,便于1时22分从池州市人民医院监管病房逃脱。2时12分,陶某醒来后发现崔某某失踪,寻找未果后联系刘某某等人。刘某某等人到达池州市人民医院后,再次搜寻未果。陶某遂于当日凌晨3时26分电话联系邓某,汇报崔某某脱逃情况。邓某赶到现场后,安排人员搜寻亦未果,遂于4时33分向池州市公安局汇报。池州市公安局立即组织搜捕,于5月14日14时47分在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广阳村夹溪组陵阳河边将崔某某抓获,现场发现百草枯农药瓶,后紧急将其送医治疗。5月15日13时59分,崔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经鉴定,崔某某系口服“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5月15日,陶某、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补偿崔某某近亲属50万元,崔某某近亲属自愿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招录辅警实施方案及报名表、池州市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陈某某、范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刘某某系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在受指派执行看管任务期间,违反工作安排和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崔某某逃脱并自杀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珍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组**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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