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身份证号码3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6月6日释放。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某某隐瞒自身真实婚姻状况,虚构自己系南京众彩水果批发市场股东等虚假身份及资产状况,以与被害人交往男女朋友、结婚,或者与被害人合作开办水果加工厂、为被害人提供门面房等多种方式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在明知自身无能力归还相关借款的前提下,仍采取以借为名等多种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侯某某、徐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刘某某、钱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与被害人孙某某共同开办水果店、买房子装修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钱款87万元;
二、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在安徽砀山合作开厂需要资金、送礼等为名,骗取被害人侯某某钱款98万余元;
三、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与被害人徐某某共同开办水果门店装修、进货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钱款95万余元;
四、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为被害人章某甲提供水果门面店等为名,骗取被害人章某甲钱款27万元;
五、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与被害人章某乙在安徽砀山合作开厂等为名,骗取被害人章某乙钱款37.6万元;
六、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水果店进货、修车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6.7万元;
七、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陶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采取购买高档水果赊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货款51万余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侯某某、徐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刘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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