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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6日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4日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1日退侦,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6日退侦,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依法三次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杨某甲谎称自己在做银行融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让杨某甲投资该项目,骗取被害人杨某甲23万元。后陶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自用。

2、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做银行融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和周转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0.6万元。后陶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自用。

3、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在做银行融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和周转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4.4万元。后陶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自用。

4、2018年4月,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朋友苗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陶某某,后陶某某对林某某谎称自己在大蹬沟**煤矿有顶账煤可以低价出售给林某某,每吨180元,林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6月27日,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空中花园”餐厅内,林某某安排公司业务负责人辛某某与陶某某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陶某某向辛某某供煤2万吨,每吨180元,十日内日交货,辛某某向陶某某转款30万元。后陶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自用。

5、2018年6月,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杨某乙谎称做拉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5万元。后陶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自用。

6、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万某某谎称自己在做“过桥贷”生意,以高息为诱饵让万某某投资该项目,骗取被害人万某某205.5万元。后陶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自用。

7、2019年1月,被告人陶某某对被害人屈某某谎称自己做柴油生意,以高息为诱饵让屈某某投资,骗取被害人屈某某20万元。后陶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8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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