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陶文彬,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文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文彬作为**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援巴基斯坦瓜达尔东湾快速路项目现场管理组商务翻译,其在巴基斯坦工作期间,自2019年9月开始,冒充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虚构公司项目需要兑换人民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多次为陈某某支付的人民币兑换卢比。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陶文彬在收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人民币后,将部分人民币用于赌博导致不能支付陈某某足额卢比,并向陈某某隐瞒了该事实。为了掩盖事实并继续获取陈某某的人民币,被告人陶文彬虚构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兑换卢比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李某甲、杨某某的信任,收取被害人王某甲、李某甲、杨某某的卢比后交给陈某某,继续收取陈某某的人民币,一部分用于赌博,又致使未能为被害人王某甲、李某甲、杨某某足额兑换人民币。截至2019年11月5日陶文彬潜逃回国内时,共计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36527元,案发前陶文彬退还了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卢比折合人民币1352346元,案发前陶文彬退还了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卢比折合人民币50711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卢比折合人民币300000元,案发前陶文彬退还了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综上,被告人陶文彬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36028元。
被告人陶文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陶文彬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文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文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文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兰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陶文彬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电话1304936****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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