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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84********,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街**号),无业。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村**号**层**排民房东户处,趁被害人陈某某外出之机,进入房间盗走其放在床头正在充电的OPPOR11S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1343元)一部。

2、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村**号**层东户民房处,趁被害人翟某某熟睡之际,进入房间盗走其放在床头正在充电的华为P20手机(价值未鉴定)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2、抓获经过;

3、前科证明;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5、DNA检验报告;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辩认笔录;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涛

代检察员:沙璐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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