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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栋**号,现住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邢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芜湖市**区**路**浴室包厢、**区**号**包厢等地开设赌场,后续王某某、邵某某加入该赌场,该赌场以“斗牛”的方式供李某某、谷某某等人赌博,每天输赢一、两万元。开设赌场十余天,共计抽头7万余元,其中陶某某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

2.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陶某某在当涂县**镇**村**号、**饭店、**村**自然村**号吴某某家,芜湖市**区**栋*8室、**花园北侧一栋已被拆迁的民房内开设赌场,以“斗牛”方式供杨某某、王某甲、韦某某、张某某、乐某某、王某乙、邰某某等人赌博,每天输赢两万元余元。该赌场开设2个月,被告人陶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约100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陶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邢某某、夏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当涂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玉月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栋**号,联系方式:1565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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