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虚构能低价购买中国石化加油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信任,并以此为由,在本市红桥区等地先后多次骗取上述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陶某后将所骗赃款挥霍并逃逸。被告人陶某于2018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陶某处扣押的华夏银行卡的照片。
2、被告人身份材料、征信报告、购卡清单、被害人转账凭证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董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搜查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等。
7、记录被告人陶某游戏消费后台数据的光盘一张。
8、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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