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陶官印,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萧县**镇**村。被告人陶官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官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官印在萧县**镇**村家门口,以7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冰毒0.3 克。
2.2019 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陶官印在萧县**镇**酒店北500米处,以1000元的价格向欧某某出售冰毒0.3 克。
3.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陶官印在萧县**镇**村家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欧某某出售冰毒0.1 克。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官印在萧县**镇**村家门口,将0.1-0.2克冰毒与刘某某共同吸食,收受刘某某200元。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官印在萧县**镇**村家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0.1克。
6.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官印在萧县**镇**村家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0.1克。
被告人陶官印于2019年12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官印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官印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陶官印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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