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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大林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366号

被告人陶大林,男,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45********,汉族,文盲,退休人员,户籍在本区**路**弄**号**室,住本区**大药房楼梯下。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大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陶大林在本区**大药房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龚某乙发生争执,后殴打龚某乙并将其拉拽倒地,致龚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龚某乙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脑挫伤伴脑内血肿,左侧大脑半球及右额部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左侧顶骨骨折,构成轻伤;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陶大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某、龚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验伤通知书、CT诊断报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陶大林的作案过程及被害人龚某乙的伤势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陶大林的到案情况,系被抓获到案。

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陶大林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被告人陶大林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大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喜

检察官助理:王晓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陶大林现取保候审于本区**大药房楼梯下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一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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