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陶华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陶华明来到本区燃灯寺路237号御岭春天小区外商铺门口伺机作案。陶华明用铁片强行扭动锁芯通电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都市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得手后陶华明将该电动车骑到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其暂住地供自己使用。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8月14日12时19分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将陶华明挡获归案,并在其所住单元楼下将被盗两轮电动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华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华明曾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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