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416号
被告人陶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1日;自2019年5月5日至6月4日);因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2019年4月22日至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以认识部队首长,可以帮助被害人颜某某(男,46 岁,北京市人)在部队承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其中部分钱款系颜某某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园家中转出)。
被告人陶某于2018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钱款,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营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部队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19年6月24 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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