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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娄玉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陶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铜仁市**县**镇**村**组。2012年1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玉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单刃尖刀壹把;2014年6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4日因故意伤害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娄玉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娄玉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陶某涉嫌犯罪场次

1、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陶某经赌场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拉拢、引诱张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到缅甸赌场务工、赌博。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陶某一行三人从浙江省玉某市出发,在“陆某某”所在赌场人员指挥安排下,由赌场承担费用、派人接应,乘坐飞机、汽车到达云南省**县**边境,逃避边防检查,偷渡至缅甸**赌场。

2、被告人陶某受位于缅甸**赌场的赌场人员“老某某”(另案处理)召集,拉拢、引诱柯某某、石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到该赌场务工。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陶某一行五人从浙江省玉某市出发,在赌场人员指挥安排下,由赌场承担费用、派人接应,乘坐飞机、汽车到达云南省**县**边境,逃避边防检查,偷渡至缅甸**赌场。

3、2020年2月,被告人陶某经陈某甲(另案处理)介绍,拉拢、引诱邱林某某、邱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潘某某、施某某(均另案处理)到缅甸**赌场务工。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陶某一行七人从浙江省玉某市出发,在赌场人员指挥安排下,由赌场承担费用、派人接应,乘坐飞机、汽车到达云南省瑞丽市边境,逃避边防检查,偷渡至缅甸**赌场。

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接到德江县公安局煎茶派出所电话传唤,告诉煎茶派出所民警其在煎茶镇一宾馆内,民警到达该宾馆205房间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被告人娄玉某涉嫌犯罪场次

1、2020年2月,被告人娄玉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拉拢、引诱黄某某、冯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到缅甸**赌场务工。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娄玉某等四人由梁某乙开车从浙江省玉某市出发至温岭动车站,与赵某某、曾某某、梁某甲(均另案处理)汇合后,被告人娄玉某一行七人在赌场人员指挥安排下,由赌场承担费用、派人接应,乘坐飞机、汽车到达云南省瑞丽市边境,逃避边防检查,偷渡至缅甸**赌场。

2、被告人娄玉某与梁某乙联系后,向其所在缅甸**赌场介绍梁某乙到该赌场务工。2020年3月25日左右,梁某乙从浙江省玉某市出发,在赌场人员指挥安排下,由赌场承担费用、派人接应,乘坐飞机、汽车到达云南省瑞丽市边境,逃避边防检查,偷渡至缅甸**赌场。

3、被告人娄玉某与曹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向其所在缅甸**赌场介绍曹某某到该赌场务工。2020年4月9日,曹某某伙同柯某某等人从浙江省玉某市出发,在赌场人员指挥安排下,由赌场承担费用、派人接应,乘坐飞机、汽车到达云南省瑞丽市边境,逃避边防检查,偷渡至缅**姐赌场。

2020年6月4日上午, 被告人娄玉某在玉某市玉城街道一疫情隔离点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陶某、娄玉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徐某某、柯某某、邱林某某、邱某甲、陈某甲、李某某、冯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梁某甲、曾某某、曹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娄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娄玉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在首要分子指挥安排下,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陶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娄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毓建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娄玉某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电子案宗2册,随案移交手机3部、材料1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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