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50号
被告人陶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9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8月1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陶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佛寺,在寺庙第一个佛像后的台阶处,将被害人符某某放在上衣外套右边口袋价值人民币5818元的一部IPHONE8PLUS手机扒走。
2、2019年11月17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陶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客运中心沿北环路对面的公交车站处,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外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850元的一部红色OPPOFindx手机扒走,后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IPHONE8PLUS手机1部(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甲、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陶某所盗窃的IPHONE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818元、OPPOFindx手机价值人民币1850元;
7.视听资料:被告人陶某盗窃被害人熊某某OPPOFindx手机的作案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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