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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亚洲、陶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陶亚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陶亚洲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陶亚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镇**街**号,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万元。

诉讼代表人汪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

被告单位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农场**小区**号。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胜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经被告人陶亚洲介绍,被告人陶某某实际经营的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为连云港**矿石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7份,税额合计人民币912687.69元。上述发票均已由连云港**矿石销售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2.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陶亚洲在其经营的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为连云港**矿石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51929.94元。上述发票均已由连云港**矿石销售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被告人陶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陶亚洲主动投案。

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亚洲、陶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甲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乙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丽

检察官助理:季于翔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陶亚洲1506292****、陶某某1520513****、陈某某1377559****、汪某某1570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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