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会**村**号。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沿曲靖市麒麟区S315线由西向东行驶,13时28分许行驶至K36+100米处与对向车道内停放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祖某某驾驶停放于肇事现场)、云******号轻型厢式货车(何某某驾驶停放于肇事现场)、云******号重型厢式货车(赵某某驾驶停放于肇事现场)相撞,造成正在修理云******号重型厢式货车的何某某、祖某某当场死亡,站于路边的赵某某受伤、陶某某受伤、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祖某某、赵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赵某某损伤达轻伤二级、陶某某损伤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超速上道路行驶,致使发生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居家中;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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