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里**幢**室。被告人陶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陶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陶某以帮被害人张某某投资外汇的名义,先后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3万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陶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97号怡莱酒店8322房间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刘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代理检察员:孟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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