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园**村**号,现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男,58岁,北京市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区**栋的家中盗窃酒柜中五粮液牌白酒和茅台牌白酒共10瓶。次日,陶某某以人民币20180元价格将其中6瓶五粮液牌白酒、2瓶茅台牌白酒出售给黄某某(男,17岁,山东省人),其余2瓶白酒被陶丢弃,所得赃款已被陶挥霍。后民警从黄某某处起获被盗8瓶白酒;经认定,其中被盗的6瓶五粮液牌白酒价值人民币14700元,2瓶茅台牌白酒价值人民币47127元,共价值人民币61827元。
另,陶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黄某某、陶某某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4张)、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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