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陕西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静娟走私废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单位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幢**号房。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张静娟,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82********,大学本科文化,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静娟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14年6月13日向连云港海关申报进口9个货柜铅矿,经连云港海关对进口货物查验并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进口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15年4月9日,连云港海关以连关缉退字【2015】2号《责令退运决定书》责令其对该票货物退运出境。其后,连云港海关对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人张静娟在明知该票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且已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为减少公司经济损失,赚取非法利润,在联系、操作将货物经重新装载入13个货柜退运至香港后,指使货代公司进行更换铅封、伪报数量并制作、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于2015年5月30日以江苏**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涉案货物申报为铅精矿,伪报数量为224.88吨,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通过江苏**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在国内予以销售。

经天津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磅房称重,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静娟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总重244.5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单、财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汪某某、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

4、电子邮箱记录等电子数据;

5、被告人张静娟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静娟作为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亦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国岩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静娟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