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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陕西某某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10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陕西**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期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长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5日,陕西**商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陕西**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与陕西**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投资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办相家巷村的土地100亩。之后,经*甲公司全体股东(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柏某某)商议,由法人赵某某整体负责、总经理王某某具体管理,对所租土地进行建设,其间,建有64间砖混结构两层建筑一处、10间砖混结构一层建筑一处,并使用推土机对其余空地进行简单平整后开始招商。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与西安*丙公司(法人张某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及承包经营补充协议,并附移交清单,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对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进行承包,并向*甲公司支付前期投资费用共计人民币230万元。2011年11月15日, 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又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三人合伙在宗地上投资建立物流停车场(即*甲停车场),由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协调外部事务,王某某负责财务和资金管控,张某某负责项目运营及日常管理。2012年3月17日,三人再次签订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对合伙事宜进一步约定,同时明确该项目与*甲公司无任何关系。

自张某某介入以来,对*甲停车场继续进行建设,包括继续加盖大棚房、活动板房、简易集装箱等,同时为方便停车,对其余空地进行进一步平整、压实,并于2012年8月至10月,在空地上铺设了沥青油渣。同时,王某某在该停车场加盖一层砖混结构建筑一处,占地约1亩;闫某某在该停车场加盖活动板房一处,占地约2亩。在这期间,*甲停车场一直由张某某负责经营,收入均进入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4年7月16日,*甲公司再次与张某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某对*甲停车场进行承包经营,并根据*甲公司各位股东的实际出资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仍继续管理经营*甲停车场,收入仍归其个人所有。2017年1月20日,*甲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收回张某某的承包经营权,停车场交由被告人赵某某进行统一管理。被告人赵某某经营期间,停车场收入均进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直至停车场被拆除。在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经营期间,对进出停车场的中心道路使用沥青进行了重新铺设。

经西安普麦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测绘,上述一系列建设行为共占地111.6亩,其中:建筑及地面硬化20.7亩,空地90.9亩。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初步鉴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上述宗地均属禁止建设区,其中包含耕地98.1亩。建筑物占用、地面水泥硬化、渣土压实等,属在耕地上建筑物占用、水泥硬化、渣土压实毁坏类型,土地复垦整理工程量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当前,*甲停车场已被拆除,因测绘成果中未标明各个建筑的具体面积,对于*甲公司的建设面积、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合伙经营期间的建设面积难以区分,故结合相关证据及测绘结果,本院对难以查明的耕地面积予以扣除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77.4亩。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土地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协议、合伙经营协议、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费用报销单、账本、银行流水、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西安普麦测绘服务公司测绘成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柏某某等1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77.4亩耕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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