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陕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乡**村**号。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陕某乙,绰号“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乡**村**。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阿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2017年9月22日曾因派发招嫖卡片被清远市公安局太和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绰号“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楼**房。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清新区**镇**馆保安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号**。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清新区**镇**店保安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市场**屋。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楼村**号。2018年9月11日曾因派发招嫖卡片被清远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清远市清新区**镇**馆前台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园**屋。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乙,绰号“张某丙”、“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乡**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2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乡**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号楼**幢**。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2017年9月21日曾因派发招嫖卡片被太和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清远市清城区**酒吧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乡**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号**房。因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陕某甲、陕某乙、吴某甲、欧某甲、李某甲、王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邓某甲、张某丙甲、张某丙乙、周某某某、范某某、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陕某甲、陕某乙、肖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通过到酒店、宾馆派发招嫖卡片,招募摩的司机、酒店宾馆工作人员为其招揽嫖客等方式,利用手机、微信等通讯方式组织张某丙、吴某乙、赵某某、侯某某、黄某某、韦某某、零某某、蒙某某、陈某丙、李某乙等十余名妇女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和清城区周边酒店、宾馆、住宅等上门卖淫牟利。其中被告人陕某甲负责卖淫组织决策和卖淫提成管理等工作;肖某某负责雇请人员派发招嫖卡片和处理因卖淫嫖娼引起的纠纷、公关等工作;被告人陕某乙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安排卖淫妇女上门完成性交易、收取和统计卖淫提成等工作;被告人吴某甲、欧某甲、李某甲、王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邓某甲等人利用各自的工作便利为该团伙充当“皮条客”,招揽到嫖客后即通知陕某乙安排妇女去卖淫。该团伙的非法所得,按嫖资的50%归卖淫妇女所有,陕某甲陕某乙与肖某某每次抽取50元提成,剩下牟利归招揽嫖客的“皮条客”所有的方式分配。
2017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丙甲、张某丙乙、周某某某经密谋,利用同一方式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太和镇周边,组织妇女彭某某、颜某某、符某某、周某某等人上门卖淫牟利。其中被告人张某丙乙负责派发招嫖卡片,处理因卖淫嫖娼引起的纠纷、公关等工作;被告人张某丙甲负责安排卖淫妇女上门完成性交易,收取卖淫提成等工作;被告人周某某某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和与张某丙甲交收卖淫提成等工作。另外,被告人张某丙乙还雇请被告人鲁某某等人为该组织派发招嫖卡片。被告人张某丙甲还通过招募范某某、欧某甲、陈某甲等充当皮条客为该团伙招揽嫖客。该团伙的非法所得,按嫖资的50%归卖淫妇女所有,“皮条客”每次抽取50元提成,张某丙甲每次抽取25元提成,剩余的牟利归被告人张某丙乙、周某某某所有的方式分配。
2016年1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丙乙与欧某乙(已判刑)、朱某某、“开某某”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店**房,由被告人张某丙乙以招嫖的名义打电话联系卖淫妇女前来803房,待被害人邓某乙前来803房后,被告人张某丙乙和同案犯欧某乙对被害人邓某乙实施殴打,强迫被害人邓某乙与欧某乙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丙、吴某乙、赵某某、侯某某、黄某某、韦某某、零某某、蒙某某、陈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陕某甲、陕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欧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吴某甲、李某甲、邓某甲、张某丙甲、张某丙乙、周某某某、范某某、鲁某某和同案犯欧某乙、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陕某甲、陕某乙为牟取不当利益,组织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乙为牟取不当利益,组织妇女卖淫;采用暴力手段,帮助他人强奸妇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甲、周某某某为牟取不当利益,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欧某甲、李某甲、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邓某甲、范某某、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张某丙乙在强奸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陕某甲、陕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欧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吴某甲、李某甲、邓某甲、张某丙甲、张某丙乙、范某某、鲁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某现被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散页3张、光盘49张。
3. 随案移送手机31台,平板电脑1台,招嫖卡片一批(保存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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