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镇**乡**号(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7月1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黄色北方奔驰牌自卸货车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忽吉图村委会附近修理铺门前道路处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109国道东线大队民警查获。经东胜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检验结果为139.2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星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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