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87********,藏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刑事拘留;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尼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9********,藏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刑事拘留;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0********,藏族,文盲,农民,有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期2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刑事拘留;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孜州公安局水电两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降某、尼某某、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降某某、尼某某、四某某人,于2019年6月24日晚22时在雅江县两河口水电站施工区1101隧道雅江县两河口水电站施工区**道内盗窃架管和扣件,后用车拉走逃离现场的事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某、尼某某、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顺达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三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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