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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XX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ZZ,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X,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XX区,住XXXXXXXX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ZZ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0月12日,陈XX、黄XX、熊XX等人在老挝金山角XX街山庄结识,2020年2月份的时候,陈XX告知黄XX要准备转战江西,2020年3月份的时候,陈XX叫黄XX购买八十台电脑和7台网络交换机等网络工具供电信诈骗使用,陈XX支付了十多万元给黄XX并请黄XX为其电诈窝点网络“翻墙”(将本地的网络通过转换器链接到国外),黄XX明知陈XX等人是从事电信诈骗仍然帮其窝点网络维护,同时黄XX租用日本服务器并将链接发给熊XX让其付款。后陈XX等人在金某某成立金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熊XX,幕后老板是陈XX和王XX,王XX出资二十万元占股百分之十。连XX到达金溪电诈窝点后先负责将从龙岩运来的办公桌椅安装好,陈XX培训组长学习“杀猪盘”剧本并让组长将剧本分发给话务员,陈XX叫其老组员连CC、谭CC、胡XX、叶XX、林XX五人到金溪电诈窝点担任组长,章XX担任链接赌博平台的客服,再有组长及组员互相介绍其认识的人到金溪电诈窝点从事话务员工作。具体分组情况如下:一组和二组的组长是林XX,组员分别是被告人陈ZZ与冯XX、苏XX、洪XX、赖XX、熊ZZ、......。陈XX将其在老挝学习的诈骗手段(利用台湾、韩国、日本等地流行的LINE、Tinder等交友软件大范围在网络上结识外籍男子并培养感情),在时机成熟的时候,组长便让话务员切入主题(怂恿对方投资博彩网站等),话务员主要工作为通过网络交友取得对方信任,从而达到让对方情愿跟投使得对方亏损。在警方查抄***贸易有限公司的时候,章XX叫熊ZZ等人将用于电信诈骗的LINE等聊天软件删除,通过检查涉案人员使用的LINE等账号聊天记录,发现话务员全部使用翻译软件和外籍人员通过英文聊天,其中内容已经涉及骗取对方投资MGB等赌博平台,其中有苏XX和苏YY二人均通过LINE加了二百多个好友,其他话务员均加了几个至数十个LINE等好友,目前确定累计加好友人数超过六百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陈ZZ为了周转资金使用,通过他人办领了一台无线终端POS机,并非法持有陈AA3张信用卡(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陈BB2张信用卡(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陈CC3张信用卡(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陈DD的2张信用卡(民生银行、建设银行)、龙AA的信用卡1张(交通银行卡);陈ZZ共计非法持有他人11张信用卡(储蓄卡)。并将持有的信用卡多次套现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以卡养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龙AA、陈AA、陈BB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ZZ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ZZ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五张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ZZ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ZZ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共同犯罪、坦白、数罪并罚情节,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ZZ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资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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