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区**社区**小区** 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自2015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虚构国航西南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采用伪造证件及文件等方式,以发包机场建设工程、承包国航食堂经营、帮助安排入学入职等事由,诈骗被害人岳某甲、岳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大量财物:
1、诈骗被害人岳某甲事实:
2015年8月份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冒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行政部主任并伪造相应证明手续,准备航空公司职员道具,分别以为被害人岳某甲的儿子岳某乙安排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作、帮助岳某甲承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天府新机场建设工程、帮助岳某甲承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职工食堂等事项中需要钱款接待领导、跑关系为由,诱取被害人岳某甲通过交付现金、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83.38万元。
2、诈骗被害人岳成某乙事实:
2015年8月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冒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行政部主任身份,伪造证明文件、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手并以帮助岳某乙安排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作需要跑关系、接待领导、提升学历、办理入职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乙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91400元。
3、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事实:
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冒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行政部主任身份,并伪造相关手续,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承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天府新机场建设工程,需要钱跑关系、接待领导等事项为由,诱骗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27.90万元。
4、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事实: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冒充中国国际航空西南分公司行政部主任身份,并伪造相关手续,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承包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职工食堂,需要跑关系、接待领导、购买设备等事项为由,诱骗被害人吴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6万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其住地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虚构身份和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2.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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