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杨某某,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宝马牌汽车沿国道324线从普宁市**街道往**镇方向行驶,途经**街道高明村路段准备掉头前往流沙时,遇被害人赖某某驾驶奔驰牌汽车搭载官某某交汇,陈某某认为赖某某故意挑衅欲与其飙车,而赖某某认为陈某某欲找其麻烦便驾车继续往前行驶。于是,陈某某无故驾驶宝马牌汽车追逐赖某某驾驶的奔驰牌汽车,至**高速出入口附近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后又继续追逐尾随赖某某沿国道324线、**村村道、环城南路、***村村道、赤华南路等路段以100公里每小时以上的高速行驶,当赖某某来到赤华南路城西派出所门口时,准备进入城西派出所躲避时,由于车速过快,赖某某秀驾驶奔驰牌汽车撞上门口的一棵树,造成赖某某、官某某受伤,该奔驰牌汽车严重损坏及停放在门口的铃木太子二轮摩托车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奔驰牌汽车、铃木太子二轮摩托车的修复费用人民币共计170759.00元。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官某某所伤均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赖某某、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 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5. 现场照片;6.估价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邓XX
2019年3月1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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