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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小区。被告人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的近亲属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及其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陈某甲的近亲属陈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B****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陈圩乡拂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拂晓桥东400米处,撞到前方同向行人陈某甲,事故造成陈某甲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为了逃避处罚,隐匿其驾驶员身份并找程某某顶替。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陈某于2020年5月7日在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询问中,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陈丹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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