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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陈某甲等人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作业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泰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作业区**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王泰生、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2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陈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金融花园小区内A栋附近,由陈某甲望风,陈某利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琼A6****号大众途观越野车车门后进入车内,窃取了王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马来西亚币3400元。两人得手后逃离现场,陈某将其中人民币20000元分给陈某甲,剩下的人民币20000元及马来西亚币3400元据为己有。

二、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王泰生在三亚市吉阳区尊客旅租门前停车场,由王泰生望风,陈某利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琼BA****号大众途观越野车车门后进入车内,窃取了陈某乙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一枚刻有关公像的黄金吊坠。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陈某将其中人民币10000元分给王泰生,剩下的人民币10000元及黄金吊坠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62元)据为己有。

    2019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路金泉咖啡厅将被告人陈某、王泰生抓获,当场从陈某处缴获其盗窃的黄金吊坠一枚。同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将陈某甲抓获。破案后,被盗的黄金吊坠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王泰生、陈某甲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泰生、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泰生、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陈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562元,马来西亚币3400元;王泰生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562元;陈某甲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40000元,马来西亚币3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罚。被告人王泰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泰生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王泰生、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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