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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2227号 

  被告人陈黎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村。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2年7月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7年7月20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6月14日止);因赌博于2018年6月7日被分安机关处罚款500元;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黎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工业园**路**号经营温州**服饰有限公司。20l6年1月至2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支付6%-8%开票手续费,取得滁州*甲纺织有限公司和滁州*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人民币4202432.51元,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4916846元,税额人民币714413.49元,均已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判决书及卷宗材料、温州市涉案线索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假释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黎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黎某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乐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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