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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原福建省莆田县,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同案人林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经过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大酒店旁,被同案人熊某某(已起诉)无故漫骂,后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互殴。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张某甲等人又纠集同案人施某某、张某乙(均已起诉)参与互殴,后致同案人何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熊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经鉴定,同案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案人陈某某及熊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轮渡码头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林某某、陈某某、施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鉴定书》等;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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