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浙江省武义县人,住武义县**镇**路**号,无业。2018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的女友与其同学杨某某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204研究所社区见面聊天,陈某某得知后赶至此地,与被害人杨某某见面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二人被陈某某女友劝离,为化解矛盾,陈某某女友留下对杨某某进行劝说,陈某某则前往超市购买水果刀一把后返回204所社区门前,杨某某与其朋友也来到此地,陈某某再次与杨某某发生厮打,并使用水果刀将杨某某手部及背部划伤,双方被劝离后分开。当晚23时许,杨某某及其朋友再次与陈某某在204所社区门前东侧慢行道处相遇,陈某某同意杨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棍子殴打自己,在该杨殴打陈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遂使用水果刀挥舞,捅刺至杨某某左侧颈部。后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侧颈部,致左侧颈内动脉离断,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9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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