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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3月5日被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0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白色牌号为鄂A****3昌河铃木牌面包车,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98号“弯弯火锅城”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透明塑料袋装透明晶体(“冰毒”)1袋,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其驾驶的鄂A****3昌河铃木牌面包车副驾驶位置上收缴芙蓉王烟盒1个,内有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从被告人陈某坐的主驾驶位置上,收缴其携带的棕色LV钱包1个,内有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透明甲基苯丙胺晶体3包、白色氯胺酮粉末1包。经鉴定,上述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透明甲基苯丙胺晶体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氯胺酮粉末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经称量,上述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净重23.27克,氯胺酮毒品净重0.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毒品照片、称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搜查笔录;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8页(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3份。

6.涉案黑色苹果手机2部均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粮道街派出所。

7.随案移送:补充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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