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号。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里**镇**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街*巷*号住户门外,用木棍叉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白色短袖衣服一件。盗后,被告人陈某将衣服丢弃。被抓获后,被告人陈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
2.2020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庙,用钢筋撬锁的方式,盗走庙内神像前抽屉和香油箱内的善款人民币28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将800元赃款分给被告人吴某某,赃款已全部花完。
3.2020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经密谋后,再次去到以上文武庙,使用同样手段撬开挂锁,盗走香油箱内的善款人民币2200元。得手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平分,自用花完。
4.2020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再次去到以上文武庙,使用同样手段撬开挂锁,盗走香油箱内的善款人民币1200元。得手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平分,自用花完。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四次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两次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 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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