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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55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路**号**苑**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在自己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座**室内,将一粒重约0.097克麻古和一小袋重约0.5克的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自己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座**室内,将一粒重约0.097克麻古和一小袋重约0.5克的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3.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自己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座**室内,将一粒重约0.097克麻古和一小袋重约0.5克的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准备在自己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座**室贩卖毒品给王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的住处内查货被告人陈某持有的15包冰毒(经称量,净重6.51克)和15粒麻古(经称量,净重1.75克)。经鉴定,民警查货的冰毒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货的麻古鉴定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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