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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三”,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峨眉山市**镇**宿舍门口以49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2包(经称量,净重1.5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海洛因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琼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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