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汇**座**室(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镇**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尤某某后,在自己当时没有任何工作、没有正常收入、家属均为普通工薪阶层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是 “富二代”、每月零花钱高达十万元等事实,逐渐取得被害人尤某某信任。2020年4月23日至8月19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尤某某虚构维修自己的汽车、赎回自己的手机电脑、抵押自己的汽车还钱给尤某某、抵押汽车时被套路贷需要偿还等事实,先后共计骗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494628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依法扣押其黑色VIV0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尤某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收集的人口信息查询、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相关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万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彬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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