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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早晨,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乐清市**镇**弄**号**楼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间内。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趁陈某某与女儿张某甲熟睡之际,用手脱陈某某睡裤,被二人发现后逃至住宅5楼时,被陈某某丈夫张某乙锡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医院病历、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仕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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