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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08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1981年至1982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三次;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4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8日因吸毒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6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9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12月12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燕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前人行便道处,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向肯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黄色可疑块状物五包(经鉴定为海洛因,共重50.51克)。被告人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从陈某身上起获已扣押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毒品;2.书证: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抓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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