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园**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6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自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在本县境内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克,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8915元。现分述如下:
1、陈某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9次向本县吸毒人员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0.9克,获取毒资人民币2820元。
2、陈某在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23次向本县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3克,获取毒资人民币9300元。
3、陈某在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5次向本县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0.5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950元。
4、陈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2次向本县吸毒人员侯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0.2克,获取毒资人民币800元。
5、陈某在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3次向本县吸毒人员孔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0.3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150元。
6、陈某在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0月3日期间4次向本县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0.4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195元。
7、陈某在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4次向本县吸毒人员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0.4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交易明细、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侯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罗某某、齐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励
检察官助理:乐琪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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