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无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上述信息均系自报),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肯德基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车,陈某将该车转移至**巷**号院时被被害人根据该车的GPS定位功能找到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电动车被追回。
2020年6月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高新区新园大道国防家苑门外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红色电动车。陈某供述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在九眼桥附近销赃。
2020年6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高新区仁和新城商场1号门附近,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电动车。陈某供述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在九眼桥附近销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门口被民警挡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