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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合同诈骗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灌云**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乡,住东海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抓获,同年10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郭某甲、王某某、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灌云**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江苏**乙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塔基代建内部合作协议。2018年4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履约协议,约定**甲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还款给张某某50万元,否则之前签订的塔基代建内部合作协议作废。后**甲公司未还款给张某某50万元,双方协议作废。**甲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陈某明知塔基代建协议已经作废的情况下,仍与郭某甲、王某某、乐某某签订塔基代建内部合作协议,骗取铁塔代购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至今未归还。现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23日,**甲公司与郭某甲签订塔基代建内部合作协议,并收取郭某甲铁塔代购款50万元,至今未退还。

2.2018年7月20日,**甲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塔基代建内部合作协议,并收取王某某铁塔代购款50万元,至今未退还。

3.2018年8月28日,**甲公司与乐某某签订塔基代建内部合作协议,并收取乐某某铁塔代购款50万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代建协议、银行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张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王某某、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广飞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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