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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街**巷**号。201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2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本市白某某**街**村**巷**号**房赵某甲的住处,趁无人之机进行盗窃,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赵某乙、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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