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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暂住本市南明区**房,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2年2月13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灯笼坡一麻将馆,因其老婆朱某某在麻将馆内打麻将不回家,后其到麻将馆找其老婆时与麻将馆老板谢某某发生口角殴打,后其持一把长约30公分的砍刀将被害人谢某某左前臂等位置砍伤。经法医鉴定,谢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尺动静脉断裂,尺神经断裂及尺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门诊病历材料、凶器照片;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证言

(2)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娜娜

检察官助理赵远鹏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散件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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