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路**号**府**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姜某某(另案处理)纠集郑某某(另案处理)、祁某某(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庄附近一处简易平房蒋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以出老千为由对庄家曹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殴打,并使用匕首、甩棍、电警棍等工具对朱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威胁、恐吓,抢得赌资共约20万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陈某、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取的行车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