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建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巷**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1月2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文曲路的“枫林晚水疗洗浴”会所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陈某某安排其女朋友唐某某(另案处理)到该会所担任管理人员,负责前台接待和管账工作。2017年4月份,何某某(另案处理)经陈某某同意后到该会所工作,由何某某负责纠集卖淫女到该会所卖淫和联系嫖客客源。同年6月份,陈某某为寻求保护和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向程某某(另案处理)缴纳人民币6000元“官费”。何某某安排罗某某到该会所担任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出租车司机微信群、前台接待和管账。同年7月份,陈某某安排郑某某到会所核对账目和收取会所营业款。2017年7月22日晚,永川区公安局萱花路派出所民警到该会所检查,查获卖淫女吴某某、尹某某、颜某某、兰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祝某某、柳某某、唐某某等人和嫖客魏某某、赵某某,并抓获何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后该会所关闭。陈某某经营该会所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8000余元。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南门一茶馆内被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推翻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承包协议》、《进销存明细账》、《多栏收据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尹某某、颜某某、兰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祝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十名以上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 萍
检察官助理:罗 建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0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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