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05年4月25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05年4月29日因提供赌资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8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4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童某某经微信联系,在宁海县跃龙街道西子国际麦当劳附近公交站牌处(童某某驾驶的浙BZ05B6小型轿车内),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童某某。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严某某经电话联系,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会展中心海鲜城西面道路,将1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严某某。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严某某经电话联系,在宁海县桃源街道自在城23幢15楼通道中间的栏杆外面的平台,将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卖给严某某。

2019年6月3日,宁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赵家村1幢23号四楼北面房间的暂住房进行搜查,查获可疑药丸1包、可疑药丸和晶体混合物1包。经鉴定,从上述房间内查获的可疑药丸净重0.05克、可疑药丸和晶体混合物净重0.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聊天截图、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

2、证人童某某、严某某等的证言;

3、王涵、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

7、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