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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强奸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29 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翻阳台手法进入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二楼**号房邓某某住处行窃,被邓某某发现后,即采用捂嘴、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邓某某索要钱财,因邓某某交不出钱财而未得逞。被告人陈某某为制止邓某某呼救,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对方受伤。后,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持刀、拍视频威胁等手法,对邓某某实施了奸淫。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摄影照片、门诊病历、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监控录像、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且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抢劫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锋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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