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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5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漳县**乡**村**庄社。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镇**号**室,采用撬锁的方式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甲放于书桌抽屉内夹于书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镇**号**室,采用撬锁的方式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于鞋柜上钱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及白色REDMINOTE8型移动电话一部。

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镇**号**室,采用撬锁的方式潜入被害人高某某住处实施盗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至51号二楼右侧第一间,采用撬锁的方式潜入被害人某某某住处实施盗窃。

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住处门锁遭撬,相关财物和现金被窃的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赃款及作案工具等物。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4.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旦

检察官助理:衡珊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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