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于2020年1月2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2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间,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欺压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8年5月25日13时许,陈某某酒后在本县**镇**村**村民陈某甲,与陈某甲说话,陈某甲未理。陈某某为此追至陈某甲家中,将陈某甲头上打了一拳、又踢了一脚,后又将陈某甲家中的椅子、摩托车后车镜和手机摔坏。事后陈某某赔偿陈某甲损失人民币500 元,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2、2018 年11 月14 日13 时许,陈某某酒后来到小河村麻将馆,将一名正在打麻将的人撵走让自己打,同一桌的本村村民陈某乙见陈某某喝多了不愿意与其打牌,便站起来回到家中,陈某某见状感到十分生气,于是喊**村村民张某某一起开车到陈某乙家中,张某某将陈某乙上衣拽着,陈某某将陈某乙打了两拳踢了两脚后离开。事后陈某某赔偿陈某乙医药费2000 元。
3、2019 年1 月28 日晚8 时许,陈某某酒后与**镇**社区村民龚某某到**KTV 唱歌,在KTV 前台遇见同村村民田某甲。陈某某让田某甲给龚某某打招呼,喊龚为“某哥”,田某甲小声喊了声“某哥”,陈某某以田某甲声音太小不尊重龚某某为由,打了田某甲一耳光。田某甲将此事电话告诉了其父亲田某乙,当晚10 时许,田某乙开轿车来到**KTV,带着田某甲及一起唱歌的十几名同学来到陈某某家理论。陈某某父亲陈某丙将门打开与田某乙正说话间,陈某某下楼,二话不说拿起门口晾衣服的钢管便开始追打田某乙等人,后又将田某乙轿车两块前车玻璃砸碎。经鉴定田某乙车损为1470元。事后陈某某赔偿田某乙2200 元。
4、2020 年1 月27 日14 时许,陈某某酒后要妻子兰某某开车接其回家,兰某某未去。为此,陈某某大为生气,回到兰某某母亲陈某丁家中,从兰某某手中夺过车钥匙,开自己的车将陈某丁家的越野车尾撞坏后还不解气,又拎起自己的孩子往地上摔,被兰某某和陈某丁接住,随后又持随身携带弹簧刀威胁兰某某,后被他人劝止。派出所出警将陈某某带至庙滩派出所审查。经鉴定陈某丁车损为2159 元,陈某某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5 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谷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张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田某乙、陈某丁的陈述;4.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斐
检察官助理:滕婷婷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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