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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蒋鹏宇,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会展路与蒲东路交叉口工地宿舍内,盗走被害人熊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于11月29日、12月1日两天,分三次从熊某某的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共计650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明细、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丁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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