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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受贿案、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 2019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江门市江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10日被本院拘留,同年5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江海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监察委于同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监察委于同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13日、8月30日、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江门市江海区国土部门负责经办、审核所有用地业务工作的职务便利(1995年至2006年7月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科员,2006年7月至2012年9月间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海分局副主任科员,2012年9月至2016 年12月为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为江门高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2019年3月至案发前为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在江海区的部分村委会干部及个人前往国土部门与其联系办理相关地块的用地手续时,多次以相关地块不在历史底册、正当手续办理需交纳高额费用、交纳现金可低价办理等理由“权力寻租”, 并以开具普通收据、服务业发票的方式供村委会入账,伙同部分村委干部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44009元。受贿所得款项被被告人陈某用于个人消费、购买非法六合彩及赠与他人使用,案发后未予退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05年间,******村委会主任赵某甲找到被告人陈某,为该村办理**、**(均为土名)两个地块的用地手续申请。被告人陈某以将上述地块列入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违规办理用地手续,在未经正当途径报市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伪造了江国土资地字【2004】***号、***号文件,帮助**村办理了用地手续【土地证号:江集用(2005)第******号、第******号】,并开具五张盖有“江海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的普通收据,收取该村给予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9000元。 

2、2005年间,*****村委书记陆某甲找到被告人陈某,为该村办理位于***的高新区***地段以及*****地段的用地手续。被告人陈某同样以将上述地块列入历史遗留问题方式违规为***办理了用地手续【土地证号:江国用(2005)第******号、江集用(2006)第******号、江集用(2006)第******号、江国用(2006)******号】,并开具七张盖有“江门市市区地籍管理所发票专用章”、金额共计400000元的“广东省江门市服务业发票”(以下发票同),收取该村给予的400000元。

3、2007年底,外海街道******委员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为该村办理*****(土名)地块和***(土名)地块的用地手续。被告人陈某同样以将地块纳入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手段,并先帮助办理了***地块的用地手续【土地证号:江集用(2008)第******号】。2009年间,李某某又找到被告人陈某办理***地块的土地证,陈某便以相同的手法帮忙办理了用地手续【土地证号:江集用(2009)第******号】。在两次办理用地手续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开具17张盖有“江门市地籍管理所”印章、金额共计1205008 元的服务发票给李某某,又以国土资源局江海分局的红头文件纸(并盖有该局公章)开具说明证实“地籍收费所使用的票据均为广东省江门市服务业发票”,先后收取该村给予的1205008元,将其中27万元分给李某某,其余款项据为己有。

4、2008年期间,头街道***村委主任赵某乙找到被告人陈某为该村办理***地块农用地转用手续。被告人陈某在办理过程中明知***地块中有1158平方米的用地没有纳入省国土厅的批复范围中,仍违规将这1158平方米的用地纳入之前办理***地块的用地手续中,并于2010年6月份办好该***地块的用地批文【土地证号为:江集用(2010)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期间开具了两张盖有“江门市市区地籍管理所印章”、总金额为93000元的服务业发票,收取该村给予的5万元。

5、2008年间,外海街道*****委员马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为该村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转集体用地手续。被告人陈某违规将该块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注销并作为集体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土地证号:江集用(2008)第******号】,开具一张盖有“江门市市区地籍管理所发票专用章”、金额为5万元的服务业发票,收取该村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6、2007年间,外海街道*****主任苏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办理该村两个位于***的鱼塘转为宅基地的供地手续。被告人陈某先办理了其中一块地(宗地号:******)的农用地征转手续并出具了用地批文。2009年间,被告人陈某未经办理农用地征转手续,便冒用第一块地的省国土厅批文及相关材料违规为**村委会出具了另一块地【土地证号:江集用( 2009)第******号、第******号】的用地批文。之后,陈某开具六张加盖“江门市市区地籍管理所发票专用章”、金额共计400001元的服务业发票,收取东宁村给予的400001元。 

7、2010年至2013年期间,礼乐街道***党支部书记梁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要求帮忙办理***餐饮综合楼(****村二期)地块、*****铺位、**幼儿园等地块的用地手续。被告人陈某分别提出收取5万、12、25万的好处费。在违规将涉案地块列入历史遗留用地办理了**幼儿园地块、******铺位的用地手续后,被告人陈某陆续收取了该村给予的价值共计12万元的益华百货购物卡。

8、2013年间,江门市江海区******厂(时为个体户,2011年底升级为企业非法人,以下简称**厂)的实际经营人刘某某(已判决)找到被告人陈某,要求帮忙为其向**村委会租赁的一块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6.73亩,签定租期50年)办理使用权人为**厂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两人并商定好处费为人民币80万元。后根据被告人陈某的指示,刘某某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曾某某伪造了落款时间为2004年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村委会议记录和收据,被告人陈某则伪造了江国土资地字(2004)****号《关于江海区******厂用地问题的批复》、《用地申请》、江规发(2004)***号《关于同意******厂用地规划的批复》,以补办用地手续的名义进行操作,之后因该土地手续一直未能获得审批,被告人陈某向刘某某提出只有找时任国土局党组书记的陈某某(另案处理)才能解决办证问题。随后刘某某又通过林某某找到陈某某,陈某某在明知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以个体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而予以帮助解决。2013年9月,刘某某取得该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刘某某分三次送给被告人陈某现金人民币31万元。在土地证办好后,刘某某又通过林某某送给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资料、到案经过、国土部门文件、收据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陆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村委贿赂的过程中,通过违规将涉案地块列入历史遗留用地、伪造虚假国家公文等方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90113.512元。具体事实如下:

1、为******村办理位于******号地段土地证【土地证号:江集用(2005)第******号】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99046.4元;

2、为******村办理位于***地段土地证【土地证号:江国用(2005)第******号】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85231.232元;

3、为*****村办理位于头***地段土地证【土地证号:江集用( 2010)第******号、江集用(2010)第******号、江集用( 2010)第******号、江集用(2010)第******号】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466359.68元;

4、为*****村办理**地段土地证【土地证号:江集用(2005)第******号】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61080元;

5、为******村办理位于外海*****地段土地证【土地证号:江集用(2008)第******号】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9951.96元;

6、为******村位于外海***地段土地证【土地证号:江集用(2009)第300401号】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95280元;

7、为******村位于外海***地段土地证【土地证号:江集用(2009)第******号】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95612元;

8、为江海区******厂办理位于江海区******【土地证号:江集用(2013)******号】的土地证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7755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土部门文件、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陆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惠云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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